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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第叁中学招生办联系电话:0851-33224066
安顺市第三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试行 )
为加强我校校风班风建设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安顺市第三中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1 、警告;2 、严重警告3 记过4 、记大过;5 、留校察看;6 、勒令退学 ;7 、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者加重一级处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后,送政教处核实可按期解除,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经教育不改者,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叁条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具体情节和认错、改错态度、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发生斗殴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 给予下列处分:
1 、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在 1 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作案价值在 5 0 元以上(含 5 0 元) 1 0 0 以下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3 、作案价值在 1 0 0 元以上(含 1 0 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加倍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 、损坏公物价值在 2 0 元以上(含 2 0 元) 5 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价值在 5 0 元以上(含 5 0 元)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1 、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 2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 、打架者:( 1 )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 2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轻、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 )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致伤他人者,除受到应有的处分外,负责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件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承担一切责任。
5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 、对持械打人造成伤害者,除报公安机关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
7 、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8 、对勾结外来人员到校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加重一级处分。
了解了安顺市第叁中学招生办老师的电话以后可以先保存好学校招生办老师的联系电话,在咨询以前可以先把要咨询的问题整理出来,便于大家更快速的交流。找学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希望大家都能不忘初心。